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性,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广丰区**镇**号,居民身份证号:3623221973********,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5月19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我院决定并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早上,被告人俞某某驾驶无牌“莫拉克”非法加装遮阳棚的二轮电动车从广丰区桐畈镇矿泉水厂家中出发经往广丰区桐畈镇黄家洲孟旺服装厂方向右侧道路上行驶,当日06时53分许,车辆行驶至村道广丰区**镇桐畈社区黄家洲附近路段时,因遮阳棚影响注意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碰撞到同向前方行走的行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04时许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俞某某抢救了伤员,并拨打了110报警。但俞某某在民警询问时未如实反映事故事实。事故发生后俞某某指使黄某乙、黄某甲(二人另案处理)向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虚假证言,谎称俞某某车辆临近时,赵某某因身体原因,突然脚软向电动车侧倒,并指使黄某乙拆除肇事电动车遮阳棚。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俞某某经民警多次审问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各1份、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蒋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逃逸)、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