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组自建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杰、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驾驶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G345线由西向东行驶,途经371KM+600M交叉路口处违规实施左转弯过程中,遇对面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翟某某驾驶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重型普通半挂车,翟某某为避让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其挂车所载钢板因惯性向前滑移冲撞驾驶室后部,致驾驶室向前翻折下落过程中与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砸,造成两车受损、翟某某和牵引车乘坐人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翟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岳某某不负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某、岳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俞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 书证: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前科记录证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等人
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天长市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路口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正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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