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8时3分许,驾驶皖G1****重型厢式货车在江苏省常熟市34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路口处右转弯时,货车车头右角将在346国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进入事故地路口的被害人龚某某所驾常熟032****备案二轮电动车撞倒,被害人龚某某跌地后又被货车右前轮碾压,事故造成被害人龚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的死因系腹部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俞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