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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俞某某驾驶装载34350 Kg石子的浙DH****号三一牌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5470 Kg),从嵊州市崇仁镇若水村驶往剡湖街道漩泽墅村。15时35分许,途经527国道14KM+315M嵊州市剡湖街道漩泽墅村地方左转弯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浙DP****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车上乘有历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吴某某死亡及历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评估,浙DH****号货车损失为人民币500元,浙DP****号摩托车损失为人民币310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俞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浙DH****号货车所有人丁某某、被告人俞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接警单详情、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过磅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车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故对被告人俞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袁科进

2020年5月29日

附:

1. 被告人俞某某现住嵊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0675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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