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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自然村**号连云港市连云区******号楼**单元**告人俞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5时2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驾驶苏GW****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院前小学北门路段处,车辆右前部撞到从朱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下车后的被害人刘某某(女,79岁)身体,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在现场报警投案。

2020年5月26日,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俞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全部费用人民币48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俞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并已向被告人俞某某开示,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81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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