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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交通肇事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3195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7日15时左右,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赣******小型客车内载李某某、周某某、冯某某从南丰县出发回奉新县城。18时36分许,行驶至奉新县**镇**村**组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某立即电话报警、求医,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冯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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