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俞某甲驾驶皖******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淮北市烈山区塔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化楼村路口时,撞到被害人化某甲致其死亡,俞某甲遂驾车逃逸并拆解摩托车以逃避侦查。2020年2月27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化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3月17日,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俞某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化某甲无责任。
2020年2月27日,俞某甲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俞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1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华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宋某某、俞某乙、范某某、李某乙、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甲交通肇事逃逸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海滨
检察官助理:曹雪哲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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