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浙江****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亲属,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俞某某驾驶龙游电动03****(临时)二轮电动车从浙江****有限公司下班回家。当日19时49分许,途经方渡线5KM+300M龙游县龙洲街道寺后村路段,由北向南直行时未注意观察,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的行人许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许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俞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
同年5月11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鉴定,许某甲因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在事故中人体与车辆碰撞、摔跌可形成,伤后伴有神经症状与体征,构成重伤二级。龙游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向许某甲支付赔偿款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龙游县人民医院诊断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胡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炜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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