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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单元。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俞某某与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由被告人俞某某提供需要伪造的相关信息,同案人吴某某负责伪造十二本山东籍工人工龄的公证书。次日,同案人吴某某在福清市**路**号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扣押到上述已伪造好的两本公证书及电脑主机、打印机、空白公证书等材料。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同案人吴某某处缴获的上述二份伪造的公证书上“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印文与真正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俞某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俞某某、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十二枚(其中十枚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俞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0年8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号**单元,联系电话:1506069****。

2.卷宗2册共计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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