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丁师婷,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俞某某利用持有的旧合同**(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盖章为模板,通过李某乙联系林某某私刻**(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2019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俞某某于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栋**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接收证据清单、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协议书、受理通知书、股权出质登记发放与归档记录表、股权出质申请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福州**实业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新型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台江区**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顺风速运快递单、合资协议、补充协议、搜查证、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向波
检察官助理:甘圆方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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