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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锡**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区**号**室。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A****的小型轿车从本市新吴区美新玫瑰小区出发,后行驶至泰伯大道、新华路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9mg(乙醇)/ml(血液)。

归案后,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史济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区**号**室;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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