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沿江南路由南往北逆向行驶;曾某某驾驶赣B4****号小型轿车沿沿江南路由北往南行驶。14时30分许,上述两车行驶至信丰县嘉定镇沿江南路桃江大桥路段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俞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等。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