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幢**单元**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夜间,被告人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U1****荣威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23时00分许,当其驾车在本市下城区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177号处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2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强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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