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号**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1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F****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帝国大苑出发,途经连江北路、福马路、古田路、五一路、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6月20日1时30分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路群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俞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 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指认照片、党员身份证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995号鉴定意见书;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53.2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晨燕
检察官助理: 林振兴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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