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Z63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繁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繁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繁昌区孙村镇街道往孙村镇梅冲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繁昌区X053线梅冲村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mg/100ml。
被告人俞某某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危险驾驶照片、酒精口测便条、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2.量刑情节证据: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检察官助理:李鑫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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