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4时12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1****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圣庄阁饭店驶往巨利村方家墩,沿富春街道文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郁达夫中学路段时,与前方停车等候的李某某驾驶的浙A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于浙江省嘉兴市**县**路**号(1785834****)候审;
2.具结书;
3. 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