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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俞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居民小区。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5时左右,被告人俞某某酒后驾驶苏FJ****小型轿车行驶至苏225线36KM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俞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晓丽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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