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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巴彦呼热牧场乌兰区**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冀GA****灰色金马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张家口市万全区碧桂园森林海小区门口南北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沿碧桂园森林海小区门口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郭某某驾驶的冀GX****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俞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详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虹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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