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武邑县**路与**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显示为145mg/100mL。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俞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6.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单;
2、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4、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荣
附: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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