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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大道**幢**单元**室。2006年8月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00****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杭州市上城区**小区出发,途经金钗袋巷,当其驾车沿金钗袋巷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钗袋巷抚宁巷口准备调头时,与车牌号为浙A6****的车辆发生刮擦事故,后被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现有醉酒驾车嫌疑,故被依法带至医院抽取血液。经抽血检验,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经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损失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详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信息表、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证、户籍证明、人员档案信息等;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 恬 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人名单一份、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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