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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汉族,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01211981********,甘肃省永登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号,现住瓜州县**小区**号楼**单元**,个体,于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3时10分,被告人俞某某酒后驾驶甘F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瓜州县工商银行出发,沿榆林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市街交叉路口时被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勤当场查获。经鉴定,俞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俞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持有驾驶证类型为B2;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俞某某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经过和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77 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减轻处罚,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19.68mg/100ml,应依法从重处罚。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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