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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0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汽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石兴街往荔城区黄石镇谷城西路方向行驶,途经黄石镇石兴街岔路口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1.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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