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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62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俞某某酒后驾驶浙DQ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镇**附近出发驶往**镇方向。19时30分许,途经***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俞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8*******;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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