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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时29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酒后驾驶闽D*****小型汽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胜利路与荔园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0.90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晓冬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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