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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969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7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江干区三官塘路西面的一家小饭店驶出,于2020年6月24日20时20分许,在沿三官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塘路口附近处时,因为接电话分心而追尾撞到停在前方等待红绿灯的沪C8****宝马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在他人报警后于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54MG/100ML,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瑶

20201217

附:

1.被告人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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