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3时58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驾驶湘C*****小型客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湘乡大道与036县道交叉路口地段时,因疏忽大意致车辆撞上中央隔离护栏后侧翻,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受损、俞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8mg/100ml。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俞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俞某某对损坏的中央隔离护栏进行了赔偿。
在因伤康复期间,被告人俞某某于2020年7月7日22时34分许,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东山北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东山北路壕塘十字路口地段,与前方停在路口等红灯的赵某某驾驶的湘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俞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0.44mg/100ml。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俞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赵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清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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