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俞卓军,男,1966年3 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5196603274053,汉族,大学文化,原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民盟盟员,原宜兴市政协常委(已终止),住宜兴市龙背山庄25号101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无锡市惠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16日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同年10月15日由我院决定并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我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正彬,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丽,江苏秀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惠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俞卓军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俞卓军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2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调查,2020年1月10日重新收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2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5日再次退回补充调查,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收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担任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在项自承接、工程监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贿赂的现金、购物卡、烟酒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662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1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宜兴市文化中心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在工程监管、工程结算等方面为谋取利益,先后17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现场总指挥王蓟昌、项目经理丁明华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95000元。分述如下:
1.2011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王蓟昌所送购物卡5000元;
2.2012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王蓟昌所送购物卡5000元;
3.2012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王蓟昌所送购物卡5000元;
4.2012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中医院住院期间,收受王蓟昌所送现金20000元;
5.2013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王蓟昌所送购物卡10000元;
6.2013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购物卡5000元;
7.2014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购物卡10000元;
8.2014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购物卡5000元;
9.2015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购物卡10000元;
10.2015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购物卡5000元;
11.2016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购物卡10000元;
12.2016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购物卡5000元;
13.2017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现金20000元;
14.2017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现金20000元;
15.2018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现金20000元;
16.2018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现金20000元;
17.2019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丁明华所送现金20000元。
(二)2012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承接、工程监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许仕华所送现金、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830元。分述如下:
1.2012年7、8月,被告人俞卓军以为儿子俞某某考取大学办酒的名义,收受许仕华所送现金10000元;
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软中华香烟5条和39度五粮液白酒一箱,共计价值人民币7330元;
3.2013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软中华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6500元;
4.2014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软中华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6500元;
5.2015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软中华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6500元;
6.2015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软中华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7000元;
7.2016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软中华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7000元;
8.2016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9.2017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10.2017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11.2018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12.2018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13.2019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许仕华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三)2012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项目承接、工程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江凌、副总经理许洪平所送现金、购物卡、提酒票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794元。分述如下:
1.2012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江凌所送购物卡5000元;
2.2014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江凌所送购物卡5000元;
3.2015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江凌所送购物卡5000元;
4.2016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江凌所送购物卡5000元;
5.2017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江凌所送茅台酒“提酒票”一张,价值人民币7794元;
6.2017年9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许洪平所送购物卡5000元;
7.2018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江凌所送现金10000元;
8.2018年9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许洪平所送购物卡5000元;
9.2019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江凌所送现金10000元。
(四)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项目承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梅小培所送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元。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梅小培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内收受梅小培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五)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夏德强、项目经理王炜所送现金、购物卡、香烟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0元。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夏德强所送现金3000元;
2.2018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夏德强所送现金5000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俞卓军收受夏德强委托肖杏林转送的蓝色的熊猫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5000元;
4.2016年3、4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顶峰饭店吃晚饭期间收受王炜委托夏德强所送的现金5000元。
(六)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个人借资质承接工程的周文群在工程监管、款项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周文群所送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分述如下:
1. 2017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周文群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 2018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周文群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9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周文群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4.2019年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周文群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七)2019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个人借资质承接机电安装、亮化工程的毛锦彪在工程监管、款项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毛锦彪所送的黄金叶天叶香烟20条,价值人民币20000元。
(八)2019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个人借资质承接宜兴市人民医院桩基工程的马海明在工程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于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门口收受马海明亲家郑建华所送的2箱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4988元。
(九)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接监理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蒋亚平所送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1000元。分述如下:
1.2015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蒋亚平所送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250元;
2.2015年5、6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蒋亚平所送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250元;
3.2015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蒋亚平所送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0元;
4.2016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蒋亚平所送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0元;
5.2016年5、6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蒋亚平所送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0元;
6.2016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蒋亚平所送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0元;
7.2017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蒋亚平所送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0元;
8.2017年5、6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蒋亚平所送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0元;
9.2017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蒋亚平所送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0元。
(十)2019年3、4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无锡市昊鸿建设工程限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国平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5000元。
(十一)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方群所送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0元。分述如下:
1.2015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张方群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4000元;
2.2016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张方群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张方群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张方群所送黄金叶天叶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5000元。
(十二)2011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俞卓军利用其担任宜兴市建设局副局长、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江苏宏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监理业务项目承接、工程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5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明所送的购物卡、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9050元。分述如下:
1.2011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2.2011年5、6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3.2011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4.2012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5.2012年5、6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6.2012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7.2013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8.2013年5、6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9.2013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10.2014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11.2014年5、6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12.2014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13.2015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李明所送软中华香烟49条,价值人民币31850元;
14.2015年5、6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15.2015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16.2016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李明所送软中华香烟49条,价值人民币34300元;
17.2016年5、6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18.2016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19.2017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李明所送软中华香烟49条,价值人民币34300元;
20.2017年5、6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21.2017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22.2018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李明所送软中华香烟49条,价值人民币34300元;
23.2018年5、6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24.2018年9、10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办公室收受李明所送购物卡5000元;
25.2019年1、2月,被告人俞卓军在宜兴市龙背山庄小区家中收受李明所送软中华香烟49条,价值人民币3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惠山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
2.证人丁明华、许仕华、李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卓军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惠山区监察委员会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卓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卓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卓军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炜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俞卓军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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