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24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7********,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文盲,务工,住长丰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在长丰县水湖镇俞岗村俞老圩村民组,被告人俞某某哥哥与其女儿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俞某某哥哥报警。长丰县水家湖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黄某某等人出警,在处置警情时,俞某某到警察身边要求将其铐起来带走,警察准备将其拉开,俞某某突然挥手朝黄某某脸上打了一拳,致黄某某嘴唇受伤。警察后在现场将俞某某带至长丰县水家湖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暴力袭击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咏梅
2020年7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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