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扬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吴中区**镇**领峰**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公房里**号)。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俞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俞某某以其妻子王某某的名义向苏州市吴中区**镇**村**社(以下简称“**社”)租赁**里以西、**村以东的集体土地17亩。租赁后被告人俞某某在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513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仓储用房。2015年4月,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线索对该违法用地行为立案调查。为防止已建仓储用房被拆除,被告人俞某某请求时任木渎镇五峰村党委书记杨某某、木渎镇五峰村党委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庞某某(均已判刑)提供帮助。杨某某、庞某某接受被告人俞某某的请托,通过补签虚假协议的方式虚构被告人俞某某建设的仓储用房系**社所有,并以**社的名义接受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为感谢杨某某和庞某某在违规建设仓储用房以及国土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过程中提供的帮助,被告人俞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间,先后多次送给二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2017年每年春节前,俞某某先后两次送给杨某某人民币8万元、8万元,共计人民币16万元。
2.2015年、2016年、2017年每年春节前,俞某某先后三次送给庞某某人民币2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俞某某主动交待向杨某某、庞某某行贿的事实。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桃园租赁协议、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没款缴款收据、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庞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村基层组织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晓 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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