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85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浦东**网络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园**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俞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路口,因扬招出租车后被害人唐某某拒载,被告人俞某某将被害人唐某某的出租车运营证扔至车外并对唐某某实施殴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俞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被告人俞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俞某某殴打致伤的情况。
3. 证人严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俞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俞某某殴打被害人唐某某的情况。
5.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唐某某的伤势情况。
6.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俞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唐某某谅解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俞某某主动投案的情况。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俞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于住处,联系电话1569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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