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90********,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0月30日决定对其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在自己的微信账号建群邀请人,通过上饶同城棋牌APP中的五十K游戏组织微信群里的人进行赌博,方式是打10元一分的八王八局五十K,八把为一局,一局消耗2张房卡,每局牌局结束后赢分最多的人为大赢家。俞某某每局从大赢家处抽取10元或15元的房费,赢分20分以下的大赢家免房费。输的较多的人或与俞某某关系较好的人免房费。2018年9月29日当日免收房费。同时俞某某叫了鲍某某(已行政处罚)用自己的微信号来参赌提高人气,用自己微信号参赌也免房费。至案发时止,俞某某共消耗了7898张房卡,组织了3949局五十K牌局,抽头渔利总计两万八九千元。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复印件、取证清单、情况说明;2、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鲍某某、范某某、叶某甲、潘某某、叶某乙的证言;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群成员以打手机五十K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两万八九千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俞某某系初犯,缴纳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俞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超琼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