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性,1986年**月**化,务农,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住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3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俞某某创建“低调娱乐群”、“低调两元群”和“低调2元群”,人数约2百人,组织群内成员在“乐乐安徽麻将”手机APP上,以麻将血战到底和“跑的快”的方式进行赌博,俞某某每局收取4元、5元不等的“台费”,从中获利104365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并自愿认罪认罚,
积极退缴赃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R11型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鲁某某、黎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光盘一张;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和微信交易分析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从中获利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继伟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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