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俞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约牌冲击麻将”手机软件上申请网络棋牌室(房间ID为3990),并在“闲聊”软件中创建“武松打老虎3”聊天群进行赌局纠集、结算赌资,为陈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等人进行“割罗松”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俞某某至余姚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照片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俞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人瑜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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