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汉族,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2018年6月12日因嫖娼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至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俞某甲在战神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d44550672,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期间,被告人俞某甲在象山县丹西街道**路**号其经营的电脑维修店内,通过帮助赌博人员注册战神赌博网站会员账号以及提供赌博账号、密码的方式,接受赌博人员邵某某、张某某、金某某、俞某乙等人在该网站进行百家乐等赌博项目的投注共计人民币31.73余万元,并为赌博人员结算输赢进行提现共计人民币28.58余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单、银行账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俞某丙、邵某某、俞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金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甲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证据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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