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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31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暂住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房(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俞某某与丈夫陈某某(已另处判刑)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贷款人民币162万元购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小区**幢**单元**室房产,后因故无法偿还银行欠款。

2019年6月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106民事5529号调解书调解被告人俞某某等人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合计88603.37元,被告人俞某某未如期归还。

2019年12月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106执55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人俞某某等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被告人俞某某拒绝执行裁决。

2020年1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106执5535号公告被告人俞某某等人在2020年1月29日前自行迁出上述不动产,被告人俞某某拒绝自行迁出。

2020年4月3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106执5535通知书告知被告人俞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前迁出上述不动产,被告人俞某某再次拒绝履行法院裁决。

2020年10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强制腾退。

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哲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876840****)。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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