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0********,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7日,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闽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陈某甲、被告人俞某某向漳平市****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12月27日生效。被告人俞某某对陈某甲贷款一事不知情,也未收到相应法律文书。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俞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拘留十五日。
2018年至今,被告人俞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镇**厂务工,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以现金结算。从2018年10月起,扣除每月个人基本生活费用1200元,被告人俞某某共计隐藏工资收入43200元,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俞某某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程某某、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俞某某农行卡交易明细电子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共计人民币43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毅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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