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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号。于2020年1月1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珂,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敏,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乐山**公司、干某某(乐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诉夹江县**公司、被告人俞某某(夹江县**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纠纷一案,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俞某某将安徽省芜湖市**花园**号楼**单元**号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向法院提供。2017年11月15日经夹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夹江县**公司退还乐山**公司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后夹江县**公司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3日,乐山**公司向夹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夹江县**公司财产。2018年11月22日,俞某某将安徽省芜湖市**花园**号楼**单元**号房屋出售。该房屋出售后,俞某某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因夹江县**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经乐山**公司申请,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裁定宣告夹江县**公司破产。2019年7月17日夹江县人民法院裁定将俞某某未出资款按照债权人申请的500万元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分配给乐山**公司。2019年7月23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将裁定书邮寄给俞某某。裁定生效后,乐山**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夹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夹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俞某某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俞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8月22日、10月4日拒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9年7月23日至12月21日,俞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22***************)有高达五十多万资金交易流水,资金往来均用于消费、理财和还款。2019年9月21日,俞某某通过名下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29***************)还款58467.16元。

同时查明,俞某某以其名下三处房产:无为县**镇**路**厂**幢中间、无为县**镇**路**厂宿舍楼**号门面、无为县**镇**路**厂商住楼**幢**室、**室及**幢**室为抵押向安徽省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办理(以下简称无为农商行凤河支行)了最高额抵押贷款280万元。贷款到期前,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对该三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在此情况下,俞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向无为农商行凤河支行办理了贷款展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俞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菁

2020年8月26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五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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