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现住宁武县**号楼**单元**楼**,无业,因涉嫌非法偷渡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福建省台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于次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1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6日宁武县人民法院(2017)晋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俞某某归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宁武有限公司京N****9英菲尼迪越野车、晋A****5丰田牌客车,俞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1月8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9民终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2018年5月11日采取邮寄和公告方式向俞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电话联系俞某某通知其配合执行,俞某某一直躲避,未配合宁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其拒不交付宁武县人民法院判决指定交付的两辆车,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将两辆车交付宁武县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收到宁武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协助执行,致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江
2020年5月1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2906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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