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路镇**村**路**号。2001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2 月6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0年9月25 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0年10月8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八个月;2019年7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7时50分许,在仙居县看守所210监室,被告人俞某某和被害人朱某某因口角发生争吵,俞某某作为监室管教让人将朱某某“三定位”,同监室的郑静波、王某某和赵某某三人将朱某某摁在床上进行“三定位”,同时郑静波朝朱某某头部打了两拳,俞某某用拳头打朱某某头部和腰部,后朱某某被王某某等人拖到地上继续“三定位”,俞某某又用脚踢朱某某。经鉴定,朱某某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俞某某到仙居县公安局官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在押人员违规处置表、仙居县**;
2. 归案经过、证人郑静波、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 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重新犯罪,应当将本罪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余刑自2019年 7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计一个月十六日)进行数罚并罚。建议对被告人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开设赌场罪未执行的刑罚一个月十六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院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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