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俞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村镇**村**号。2014年12月12日因故意伤害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俞某甲在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苑**排**号棋牌室门口,因其弟弟俞某乙和被害人卢某甲发生争执相互推搡,遂持菜刀砍伤被害人卢某甲,造成卢某甲头皮裂伤、颅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卢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乙、卢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 瑶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被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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