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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号,住南通市崇川区********室。被告人俞某某曾因强拿硬要,于2005年5月6日被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俞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初,葛某某(已判刑)伙同他人在南通市崇川区**国际**栋**室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4月左右,公司搬至**大厦** 室,公司成立后,葛某某先后纠集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俞某某等人从事非法从事放贷业务,利用被害人迫切需要资金的心理,要求被害人在借款时提前签署空白的车辆交易授权委托书、汽车买卖等合同并预留机动车备用钥匙或配置车辆钥匙,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并进行实时监控。以收取GPS费、平台服务费、保证金、家访费、利息等方式虚增借贷金额,并通过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方式设置套路。放款后,葛某某等人发现被害人有任何还款逾期、GPS信号异常、向第三方借款等行为即肆意认定为违约,依靠GPS定位,使用备用钥匙开走被害人的车辆,然后以不给钱就不归还被扣车辆甚至处理车辆等方式威胁,要挟被害人按虚增的借款金额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不合理的费用。

2017年以来,葛某某以**公司为依托,纠集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俞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数额 27060 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 年10 月30 日,被害人徐某某经他人介绍到**公司以徐某某妻子范某某名下苏F7**** 白色哈弗轿车抵押借款,签订金额为人民币29000 元的借款协议,扣除平台费、GPS安装费、家访费等费用,实际取得人民币13000元。2018 年11月27日,徐某某再次借款,签订金额为人民币20000 元借款协议,扣除费用,实际取得人民币5500 元。后被害人徐某某陆续还款共计人民币10060 元,葛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及被告人俞某某以徐某某未及时还款为由,于2019 年2 月11 日将徐某某车辆拖走,并以该车要挟被害人徐某某支付钱款。徐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币24000 元结清债务,赎回车辆。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参与了家访、收款等行为。被害人徐某某被敲诈人民币15560元。

2.2018 年10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到**公司以王某某名下苏FH****黑色奥迪A6 轿车抵押借款人民币50000元,实际取得人民币42000 元。后王某某还款人民币1000元。葛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及被告人俞某某以王某某未及时还款为由,于2018年11月一天将王某某车辆拖走,并以该车要挟被害人王某某支付钱款。王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币52500 元,赎回车辆。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参与拖车行为。被害人王某某被敲诈人民币11500元。

被告人俞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笔记本、调取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俞某某及另案处理的葛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手段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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