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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9********,安徽省蚌埠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镇**村**号。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俞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某、屈某某、王某某三名北川籍工人擅自砍伐了其购买的位于蓬溪县槐花镇跳墩村梅子湾东侧山坡的林木共计191株。经四川楠山林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俞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31.019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发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斌州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在其住所(电话1336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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