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家住**区**镇**村*组**号,群众,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23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8日至12月29日,被告人俞某某经同组村民王某某介绍雇佣凉州区**镇前进村*组村民王某甲,王某甲又雇佣同组村民王某乙,将位于凉州区四坝镇北仓村四组井房子(小地名)耕地边上被告人俞某某个人所有的15株树木采伐。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俞某某雇佣王某某将所伐树木销售至凉州区北木兴林木材加工厂,所得价款7300元。经武威市林业综合服务中心鉴定,被告人俞某某采伐的15株树木为二白杨,属农田防护林网树木,合立木蓄积12.3764立方米。被告人俞某某采伐农田防护林网树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电子数据;3.鉴定结论;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7.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福良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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