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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小区**栋**室。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一天,被告人俞某某利用事先在其表叔任某某家中偷取的钥匙打开任某某住户大门,在卧室橱柜皮包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11日,俞某某使用同样方法,在被害人任某某住处卧室内窃得人民币3200元。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俞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任某某全部损失后取得其谅解,并于同日向和县公安局西埠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俞某某辨认现场等笔录;

5.视听资料:和县西埠镇东桥河畔小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自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帆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在其居住地,电话1885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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