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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520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7********,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小区***号***室(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家**号)。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9日,被告人俞某某结伙詹某某(已行政处罚)先后两次至桐乡市**街道**路***号弄堂口处,使用梯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窃得桐乡**公司安装在此处的电缆线共计110米。经估价,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95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已退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缆线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詹某某、沈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价格认定书;

5.​ 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二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95元,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已退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周洁

检察官助理:杨慧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电子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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