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22时许,俞某某趁官渡区官渡镇**村**化妆品店无人之机,进入该店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盗取财物。
2019年11月13日14时许,俞某某在官渡区**镇**村**号刘某某的出租房内,趁刘某某熟睡,将刘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并出售。
2020年03月30日00时许,俞某某在官渡区**庄**村**号门口,将被害人程某某放置于门口的行李箱盗走,2020年4月2日俞某某被程某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三次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俞某某盗窃三次,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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