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俞某某窜到莆田市城厢区**镇**号楼的**有限公司库房内,将一部黑色电脑主机盗走。同月7日20时许,经他人规劝,被告人俞某某主动将所盗的电脑主机放到**保安室,让保安林某某代为归还给**有限公司。经鉴定,该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7425元。

2020年6月8日,民警在**保安室扣押到一部电脑主机,并于同月17日发还给孙某某。同月10日,被告人俞某某主动向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投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有限公司员工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电脑主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4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 范剑萍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1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