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2010年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20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一天,被告人俞某某在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村委旁快递间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方某某的快递两件,内分别有绵柔纸三盒、云南白药牙膏四支。经认定,三盒绵柔纸价值69.9元,四支云南白药牙膏价值55.6元。
2、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俞某某在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村委旁快递间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汤某某投递的快递一件,内有茶叶20包。经认定,其中10包茶叶(另外10包茶叶为灭失物无法鉴定)的价格为280.88元;
3、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俞某某在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村委旁快递间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方佳慧的快递一件,内有海天牌蚝油2瓶、酱油4瓶。经认定,2瓶海天蚝油、4瓶海天酱油价值109.8元。
另查明,被告人俞某某系抓获到案。涉案财物共价值516.18元。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主动将10包茶叶退还给被害人汤某某,并赔偿人民币670元;赔偿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50元并取得谅解。涉案部分财物心相印棉柔纸1包、海天耗油2瓶、海天酱油4瓶、牙膏4支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方某某(2包心相印棉柔纸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俞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犯罪前科、赔偿、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喻琳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3********。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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