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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单位:山东省成武县**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68********,单位地址山东省成武县**,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诉讼代表人俞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5********,高中文化,山东省成武县**纺织有限公司承包人,住嵊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俞某乙,男,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8********,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成武县**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嵊州市**街道**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俞某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胡某某(另案起诉)的介绍,将其经营的山东省成武县**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虚开给嵊州市**服装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0185150元,税额1472893.99元。被告人俞某乙非法所得人民币556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乙主动到嵊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俞某乙主动退缴税款40万元,其非法所得款已全部被追回,现均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扣押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稽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省成武县**纺织有限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俞某乙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山东省成武县**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俞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俞某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科进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俞某乙现住嵊州市**街道**苑**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58851****;诉讼代表人俞某甲现住嵊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75853****;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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