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诉〔2017〕243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路**花园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2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某因知晓被害人郭某某与俞文生之间的债务纠纷,便告诉郭某某其能提供俞文书转移财产的线索。2017年8月9日,俞某某与郭某某联系好后在繁昌县**镇**村中石化附近见面,见面后俞某某提供给郭某某一个开户名为“刘戈娜”、开户行为繁昌县建设银行迎春路支行的虚假信息,骗取郭某某1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到繁昌县公安局峨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后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权军
2017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10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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